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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8 1: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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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办理局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定见》,定见针对当时部分区域执业药师不够用、装备难的实际状况设置过渡期,在年之内,关于执业药师存在显着缺口的区域,允许药品零售企业装备运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当执业药师责任。

那么现在关键缺口明显地区具体是哪里呢?

据目前通知来看,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各个省份自己可以来确定缺口是否明显,全国所有省份都可能会是执业药师配备*策放松的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放松配备的地区,执业药师短期内收入估计要降低,从而导致这些地区的执业药师流向其他地区,使得这些地区的执业药师更稀缺。而这些流入其他地区的执业药师如果人数很多,也会影响其他地区的执业药师收入。

辽宁、黑龙江跟进

年12月28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详情如下:

通告明确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年1月1日起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要求

适用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药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辽宁省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内人员;2.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3.现仍在原单位从业或按要求变更登记;4.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连续参加继续教育;5.相关素质、能力、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6.无严重违反从业规定行为。

从业过程中的要求

从业药师在从业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不得跨省登记。2.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3.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将被取消资格。

4.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管理部门注销从业登记。

相关事项注意

1、用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药师的管理。

2、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从业药师管理档案,加强对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使用和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从业行为的,注销其从业登记。

近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年1月1日起将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征求意见稿》指出,适用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药师应同时符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黑龙江省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内、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现仍在原单位从业或按要求变更登记、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连续参加继续教育等6项条件。

从业药师在从业过程中应符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将被取消(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管理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等4项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使用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药师的管理。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再三延迟,还有几个“5年”?

虽年我国开始施行执业药师资历制度,但是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药师的人数还远远不能满意社会的需求,直接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办理制度的推动,故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施行从业药师资历确定作业。国家药品监管局明确,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是一种过渡性*策措施,有效期限暂定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年11月,为了继续缓解社会药店执业药师从业人员不足的压力,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策,并明确提出,“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年”,到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就在年“大限将至”之时,从业药师制度又不出所料地延长到了至年,这也是基于部分区域及单体药店执业药师的人数还远远不能满意社会的需求。

假如强行落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运用办理问题的告诉》文件,那么定会影响中西部、东北及单体药店的现有格式,必然会对职业开展带来不利影响,毕竟执业药师存在显着缺口的区域,仍是不在少数,再则现在部分地市要求大型门店装备2+执业药师,又会进一步加剧地点区域的执业药师严重。

那么5年以后,从业药师过渡期年限能否继续延长?那些没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却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从业药师就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吗?有业内人士认为,年之后《药师法》或将出台,彼时不仅是从业药师,全国执业药师也将会面临的另一种全新的、更为严格的*策要求。

本文为中国药店原创/整理,

未经许可,谢绝转载。

亲,中国药店

TUhjnbcbe - 2021/2/8 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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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监督管理,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注和功能声称行为,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于年12月7日开始实施。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标签标识是区别不同商品提供者的标志,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内容。近期,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发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在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及不规范现象仍十分突出。标签标识夸大宣传、声称等乱象造成了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混乱,也给消费者选购婴幼儿配方乳粉造成困难。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奠定良好基础,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局决定近期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有哪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企业开展自查整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自查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要对照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本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开展自查。主要检查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名称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二是原辅料来源方面,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营养成分表方面,其标注方式应按照GB—及其它有关要求进行标示;四是标示内容方面,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应当载明的事项;五是含量声称方面,对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在产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质,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六是功能声称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标签中存在的夸大、误导或未经证实的其他方面问题,以及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
  

(二)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自查内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标识,保证包装完好,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企业开展自查整改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生产经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计划和方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者要在自查整改结束后15日内将相关情况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向中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亦应遵照上述有关规定,通过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告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企业在开展自查整改的同时,应按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等相关文件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按照《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年第号)要求,年1月1日后,企业组织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业务企业等为重点检查对象,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母婴店等为重点检查场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的产品名称、标示内容、含量和功能声称等问题,严厉打击虚假标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欺诈行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分装、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依法查处。对于生产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处罚;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六、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的特点是什么?

一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重在规范。此次开展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首先是督促企业对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查整改。目前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已开始,其中标签和说明书样稿及其声称是注册审评的重要内容。企业做好标签标识自查整改也是为顺利开展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打好基础。二是突出社会共治。在企业自查整改、地方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联合行业协会“清洁标签”行动共同开展。三是强调从严。本次规范和监督检查是在《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有关要求严格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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