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它能够治病救人,挽留生命,正因为药品的特殊性,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均将其列为特别严格的监管对象,依法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我国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在严管之下切忌忽视农村偏远地区老百姓方便用药的需求。
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改革
年4月,*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国务院,旨在理顺和完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年4月,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成立,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单独设置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从年国务院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至今,经过整整20年的历程,机构改革的轨迹刚好画了一个圆。自成立专门的药品监管机构20年以来,我国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力打击,无证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药品质量保障水平大幅度提升,工作成效之显著,令世人瞩目。
群众方便用药存在问题
我们在看到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同时,也必须要注意和兼顾到广大人民群众方便、安全、放心用药的需求,特别是要满足和保障最基层的、农村偏远地区的群众用药需要,切实解决购药难、购药贵、购药远的问题。笔者从一些农村偏远地区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农民群众要购买到普通的、常用的止咳退烧、祛风除湿、散热止痛等的非处方药品,至少要走几公里乃至十几公里的场镇或者集市上才能买到,原因是当地村落尚未设置有零售药店、便民药柜等药品经营点,导致农村群众用药不便、购药无门、买药路远。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是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二是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三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四是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管理办法,必须由国务院明确规定。但是这一办法的具体规定,国务院至今尚未出台。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由此可见,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销售药品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必须属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地区;二是必须经过当地药品零售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的药品监管机构批准;三是必须要到当地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四是只能在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机构批准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即包括甲类和乙类非处方药品。
由于在制定实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时,全国药品监管部门实行的是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药品经营批准权在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管机构,县级药品监管局无此审批职权。年4月,国家药品监管局发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其条款之多、内容之细、要求之严、标准之高在我国史无前例,可谓条件苛刻,管理严格。但是,在我国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实行GSP强制认证工作中,实行“一刀切”遭到了诸多质疑,不少人认为实施GSP强制认证在做劳民伤财的无用功、GSP认证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形同虚设、强制实行GSP认证只会增加药品经营成本,最终为此买单的还是广大的普通老百姓。
在药品监管机构大改革的浪潮之下,广大农村偏远地区的人民群众方便、及时用药的突出问题也确实不容忽视,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刻不容缓,必须结合偏远农村实际,狠抓统筹城乡医药协调发展、深化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优化用药服务途径、健全完善药品安全保障综合服务体系,想方设法、千方百计破解农村偏远地区群众购药难、买药贵的难题,打通广大人民群众方便、安全、有效用药的最后一公里,助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的稳步实施。
设置便民药柜势在必行
为了切实解决偏远农村地区群众“购药远、购药难、购药贵”的实际问题,年12月29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了《关于印发云南省设置“农村便民药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食药监市〔〕号),在全国率先设置推行“农村便民药柜”,打通农村药品供应最后一公里,以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偏远农村中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留守人员用药不便、购药困难及有病“忍拖扛”的问题,深受农村偏远地区广大群众的支持拥护和欢迎。“农村便民药柜”的设置其意义重大而深远,实实在在的便民惠民措施,让农村群众用药方便、快捷、放心,此举非常值得在全国各地复制和推广。
当前,我国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正在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期盼以此为契机,在药品监督管理方面能够大胆开拓创新,提出新思路、推出新举措、制定新*策,及时出台一系列利民、便民、惠民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以实际行动全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法治理念。(作者系四川富顺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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