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某市场监管机构发现一家零售药店以赠送食品的方式促销非处方药,对一次性购买元以上非处方药的客户赠送红牛饮料5罐。该药店有药品经营的合法资质,但未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饮料来源渠道合法。
执法人员就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不违法:1.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均未禁止药店销售非处方药时附赠食品;2.原国家食药总局办公厅《关于非食品经营者赠送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中“银行、物业公司等非食品经营者采购食用油、大米等食品赠送客户的行为,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是,食品赠送者应当采购安全的食品,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保证赠送的食品质量安全”的认定,药店的赠送行为并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
另一种种意见是违法:1.药店赠送食品是针对特定对象并附有条件,要获得赠送的食品必须购药达元以上;2.药店实际上已将赠送食品的成本价加入了所销售的非处方药的价格之中,算作经营食品,该药店属于无证经营食品。
评析:
判断行为合法与否,依据还应当是法律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也只是以药品为赠送标的时将范围进行了限定:即不得买药赠药、买商品赠药。
而药店以其他商品为赠送标的,恰巧赠送标的是食品,食品药品两者都需获得相应的行*许可,这就有了合法与非法之争。
药品销售是商品交易,附赠只该交易的附属部分。药店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都是达成药品交易,其附赠行为并不能上升到主行为,附赠只是服务于药品销售行为。打个比方,药店的身份相当于请客喝饮料的主人。类似于店堂提供茶水,行*机关显然也不能责令其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本案例中,客户要获得赠送的食品必须购买元以上也不能改变“免费茶水”的性质;至于成本问题,“免费茶水”的成本当然由药店承担,有成本也不能推定出销售性质。
我认为,药店采用赠送饮料的方式促销药品,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王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