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执行新版国家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伤治疗用药全额报销
3月1日,记者从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5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云南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医保〔〕17号)文件,于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新调入个药品调出29个
《年国家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范围。根据通知,新版国家药品目录于年3月1日起实施,凡例、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新版国家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个,其中西药部分个,中成药部分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另外,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个。本次目录共调入个药品(直接调入23个,谈判调入96个),调出29个药品,最终目录内共计个药品。其中,调出的29个药品自3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与《年国家药品目录》相比,西药和中成药药品名称变更或规范名称14个,药品限定支付范围发生变更44个;中药饮片名称发生修改6个,涉及基金予以支付范围中药饮片的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支付时不分甲乙类
值得注意的是,全省统一严格执行《年国家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及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其中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伤治疗用药实行全额报销。
对于“甲类药品”,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对于“乙类药品”,参保人先按比例自付后再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5%,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统一执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为10%。(记者赵维)
来源:云南网-春城晚报
责编:SuW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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