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审批公告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对申请仅经营
TUhjnbcbe - 2021/5/3 15:10:00
年1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其中“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被列入任务清单。年3月份起,县行*审批局对申请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5.《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办一类药店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一类店经营范围限定为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三)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四)一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指使用面积,下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3.在车站、码头、机场、宾馆及其他商场、超市等特定区域的,营业区域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三、申请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的一类药店经营者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2.企业组织机构情况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4.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及聘书或任命文件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6.陈列、仓储的设施设备目录7.拟设营业场所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营业场所布局图(设仓库的需提供仓库布局图)、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8.药品零售经营许可行*许可告知书、承诺书。

四、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END

山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宁津县分厅

1
查看完整版本: 审批公告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对申请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