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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2 1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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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医保局


  关于执行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的通知

湘医保发〔〕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的通知》(医保发〔〕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执行落实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以下简称《年药品目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构成情况说明


  (一)《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种,其中西药部分种,中成药部分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种。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种,同时列明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国家在年版目录基础上调出调入了部分药品,部分药品的名称和限定支付范围也进行了修订。


  (二)我省原调增的“消化期内药品部分”,此次调出10个已纳入《年药品目录》的品种,并对目录编号进行了重新编排,与《年药品目录》一并印发。“消化期内药品部分”现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种,其中西药种,中成药91种。按照国家规定,今年继续进行消化期内药品消化调出工作,推进用药范围的基本统一。


  (三)对“消化期内药品部分”药品剂型为注射剂的药品,通用名包含了溶媒的,包括各规格的注射剂;通用名未包含溶媒的,只包括含有非溶媒药品其溶媒容积小于或等于ml的注射剂。


  二、完善目录支付管理


  (一)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年药品目录》条目中增列了自付比例栏目,对各药品设置了自付比例。其中甲类药品自付比例设置为0%,乙类药品中通用名和剂型与年版药品目录一致的,原则上维持原自付比例。新增及部分原有乙类药品通过专家评审,调整了自付比例。具体药品自付比例以目录明细为准,与《年药品目录》一并印发。限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区分甲、乙类,全额纳入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年药品目录》中药饮片部分中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品种,全额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自付比例设置为0%。


  (三)“消化期内药品部分”药品原则上维持年版药品目录中设置的自付比例,以目录明细为准。


  (四)对原已批准纳入我省目录的本省企业生产的种中药超微饮片,继续按原文件执行,自付比例为10%,并纳入下一步我省中药饮片评审范围。


  三、执行落实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自付比例和协议期内医保支付标准。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被调入和被调出的药品先行同步调入调出信息系统。


  (二)《年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国家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地在协议期内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三)按要求将谈判药品在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协议期内有同通用名上市的,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挂网。


  (四)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可结合医疗机构实际用药情况对其年度总额做出合理调整。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


  (五)各地要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制度,按要求定期向省局反馈谈判药品及特药品种的使用和支付等方面情况。


  (六)各地要在年2月底前完成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和医疗机构的匹配审核工作,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结算正常进行。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将在今年全省统一使用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具体安排部署另行通知。


  (七)《年药品目录》自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三年。既往文件与《年药品目录》有关规定冲突的,按《年药品目录》规定执行。


  附件: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


  2.《消化期内药品部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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