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1/4/3 7:16:00
各相关企业、各相关医疗机构:
跟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53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挂网有关事宜的函》相关要求,现将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药品挂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保目录谈判药品挂网及价格调整
(一)新增的96个国家谈判药品以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详见附件1);
(二)国家谈判药品调整至常规目录的3个药品不再作“国家谈判药品”的标识(详见附件2);
(三)续约成功的14个国家谈判药品按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价格(详见附件3),原挂网价格停止执行;
(四)年国家谈判药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的2个药品按新的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挂网价格(详见附件4),原挂网价格停止执行;
(五)对于常规目录调整为国家谈判药品的14个药品增加“国家谈判药品”标识(详见附件5)。
二、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自年3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可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交易。目录对应的同厂同品规老中标药品信息,将停止挂网或调整挂网价格及挂网标识。
三、请新增96个国家谈判药品(附件1)的相关生产企业于年2月25日下午17:00前,将下述材料原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ynsypjzcgpt.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附件6)。
2.产品信息表,原件加盖企业鲜章;须同时提供电子版本(Excel表格)(格式详见附件7),电子版须与纸质版一致。
3.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4.产品说明书,原件加盖企业鲜章。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6.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7.如投标企业为进口产品代理企业,需提供药品生产企业授权书,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8.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若申报产品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请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关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同通用名药品挂网
对于协议期内医保谈判药品,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的,企业可申请直接挂网,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规格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规格与谈判药品不同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按照差比价原则计算的医保支付标准。今后,企业可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挂网材料要求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挂网,不再另行通知。材料递交
五、基本药物样品备案有关工作事宜另行通知。
六、交易账号密码。请企业使用“云南省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3.0版”交易账号。交易账号密码遗失的企业,按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中相关办理须知要求办理。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附件1国家新增谈判药品96个.xls附件2国家谈判药品调整至常规目录3个.xls附件3续约成功国家谈判药品14个.xls附件4年国家谈判药品调整医保支付标准2个.xls附件5常规目录调整为谈判药品14个.xls附件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doc附件7产品信息表(格式).xlsx药械采购科联系-、药械采购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