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处罚决定书文号:青(江)市监处〔〕79号;
案件名称:青田县**药品零售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药品违法行为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青田县**药品零售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年12月11日注册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H,主要经营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零售;保健食品、日用品零售。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青田县**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其有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规行为,并开具责令整改书要求限期整改并规范经营。后于年6月15日,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当日13时21分销售3盒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批号:,生产企业:华润双鹤利民药业(济南)有限公司,规格:10支/盒),现场无法提供相应处方笺。当事人陈述硫酸庆大霉素具有杀菌消炎作用,但这种药品购买需求量不大,当日购买的顾客也是买来给家养的鸡鸭使用,并非用于人体治疗,故没有按要求凭处方笺销售。另据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的随货同行单及销售记录显示,当事人于年6月2日购进盒,检查当日库存为95盒,除6月15日销售3盒外,于6月12日销售2盒,也属于未凭处方笺违规销售。;
行*处罚种类、依据: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行*处罚内容:建议处罚款元。;
行*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处罚履行期限:;
行*处罚机关名称: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处罚日期:-07-28
行*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处罚决定书文号:青(船)市监处〔〕82号;
案件名称:青田县**大药房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未整改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青田县**大药房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鄢**;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青田县**大药房有限公司位于青田县船寮镇船寮公路1**号,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零售经营活动。年5月9日,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暗访检查该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过一盒处方药“诺氟沙星”的违法行为,本局执法人员于年5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青市监船责改[]03号),要求其立即整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年6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青田县**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于当日销售的两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无法提供处方,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电脑销售记录进行提取,发现当事人于年5月13日至年6月15日共卖出11盒阿莫西林胶囊,均无法提供处方。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所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生产企业为湖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为G,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生产日期为年4月3日,规格为10粒/板×5板/盒,其进价是4.94元/盒,售价是10元/盒,当事人于年4月30日总共进货20盒,在年5月13日至年6月15日共卖出11盒。;
行*处罚种类、依据:其他药品违法行为;
行*处罚内容:建议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元。;
行*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处罚履行期限:;
行*处罚机关名称: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处罚日期:-07-28
行*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42号;
案件名称:青田**房产营销有限公司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青田**房产营销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叶*;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了宣传其代为销售的“**公园·**国际建材馆3”项目中的商铺,由丽水市**广告服务部负责,根据当事人的要求,设计制作了标注有“**公园·**国际建材馆3”、“年收益7%”、“丽水第一商业大盘”、“最受华侨青睐的投资项目”、“现有80%以上华侨业主”等内容的海报2个,摆放于场所内大门左侧,标注有“华侨创富第一城”内容的海报1个,黏贴在场所内的柱子上。因当事人代销项目中的商铺被购买后,由委托运营商负责运营,并按商铺购买金额的7%计算直接从购买金额中减掉5年租金作为投资收益,故当事人标注“年收益7%”的内容;因当事人认为“**公园”项目是丽水市目前占地最大的商业地产,故标注“丽水第一商业大盘”的内容;因“**公园·**国际建材馆3”项目购买群体以华侨为主,故标注“最受华侨青睐的投资项目”的内容,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实质性的证据证实上述内容。当事人对购买“**公园·**国际建材馆3”项目中商铺的业主进行统计,青田籍业主占比超过80%,但在未逐一核实的情况下,将青田籍业主视为华侨,标注“现有80%以上华侨业主”的内容进行宣传,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场所内大门左侧摆放的2个海报,单价为42元/个,共制作了2个,一共84元,场所内柱子上黏贴的标注有“华侨创富第一城”的海报为80元/个,共印制了1个,当事人发布有投资收益内容广告行为的广告费用为42元,发布有“最受华侨青睐的投资项目”、“丽水第一商业大盘”和“华侨创富第一城”内容广告行为的广告费用为元。在被本局查获后,当事人于年3月15日已更改了上述宣传内容并替换了相关海报。;
行*处罚种类、依据: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行*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发布标注年收益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42元。
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元。
对当事人发布绝对化用于广告的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00元。
综上所述,三项并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元。;
行*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处罚履行期限:;
行*处罚机关名称: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处罚日期:-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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