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明确全省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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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
川药监发〔〕2号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5号)精神,现对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业药师配备*策
(一)《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号)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5号)规定,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二、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要求
(一)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和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设置过渡期,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其中,市(州)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符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号)有关*策,仍在零售药店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截止时间延长至年12月3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全国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