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双跨药”的前世今生
有人说,“双跨药”的出现,是借鉴外国经验,我没有考证过。果真如此,“双跨药”在中国落地生根可谓一波三折。我国现行的药品分类,也就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是年实施的,不过是个“试行”版本。对,你没看错,就是“试行”,这个身份追随了它二十年,还没有“转正”。我们先不论这个《办法》是否应该与时俱进,我要说的是,在这个延用至今的分类标准中,没有“双跨药”的概念。我们知道,我国没有处方药药品目录(这又是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地方),非处方药虽有目录,却大多由处方药转换而来。而在非处方药遴选过程中,有些药品具有多种适应症,有的适合患者自我判断和自我治疗,可以作为非处方药使用。而有些适应症,患者难以正确判断,需要医生的诊断处方才能使用,因此只能作为处方药。这样,身兼数职的跨界选手“双跨药”就应运而生了。可以说,这是特殊时期的一种过渡手段和折衷办法,防止非处方药在遴选时操之过急而产生不良后果。事实也证明,“双跨药”在发展初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缓冲作用,既能填补市场空白,解决非处方药短缺,又能兼顾治疗作用,引导患者对症下药。近二十年来,由于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管理条例,“双跨药”的监管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年,国药监局曾出台《“双跨”品种确定原则》(征求意见稿),年又发通知称:国家局将进一步研究“双跨”品种的管理模式。然而迄今为止,也没有相关*策落地。二
“双跨药”存在的问题
“双跨药”是一把双刃剑,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副作用。有的药品企业甚至认为“双跨药”是处方药和非处方的升级,只要跻身“双跨”,医院和零售的双料市场,变成两驾马车,双管齐下,实乃大大的谬误。首先,“双跨药”只是管理上的分类,并非药品本质上的区别。根据“双跨”规定,同一厂家的产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要使用相同的商品名,而标签和说明书却要根据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划分到不同阵营,这为医生开具处方、患者自我选择、药企产品投放、零售终端管理以及市场部门监管都带来一定困难,有时甚至无所适从。其次,从安全角度,乙类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由于“双跨药”的特殊性,规定要求遵循“三限原则”,即限适应症、限剂量、限疗程,尤其是妊娠妇女、婴幼儿、老年人、肝肾功能不全等特殊人群,更不能随意使用,可见“双跨药”的风险程度并不能与普通非处方药相提并论。而在现实中,很多“双跨药”却兼具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两种身份,加上“双跨药”的概念普及度不高,患者很难辨识和区分,极易造成这类药品的混淆和滥用。再者,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在标签、说明书、销售以及广告等方面的管理泾渭分明,采用“双跨”方式,弱化了二者的界限,很难做到不越界不逾矩。尤其在处方外流的大趋势下,医院和药房都成为药企争抢的阵地,在利益的推动下,药企们会使出浑身解数,而拥有一个“双跨”身份似乎成了高人一等的“通行证”,这不能不让药企们梦寐以求、趋之若鹜。从市场保有来看,“双跨药”的大量存在,恰恰印证了这一点。其实,自诞生伊始,“双跨药”就饱受争议,官方的态度也是左右摇摆、举棋不定,致使“双跨药”认定工作一度停滞、重启,再停滞、再重启,但受诸多因素影响,时至今日也没有确切的定论。虽然屡遭变数,但很多“双跨药”生产企业却凭风借力,在医院和药房的终端市场长袖善舞、大展拳脚,发展至今,已然积重难返,尾大不掉了。最近,医保部门又出台规定:乙类非处方药不再纳入医保目录,如果成行,将对“双跨药”产生深远的影响,未来何去何从,还要看各方博弈的结果了。本文为中国药店原创/整理,未经许可,谢绝转载。长按上图3秒钟,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