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以下简称《举措》),并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提出了6条举措。
《举措》第一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所属门店药品经营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再要求连锁企业门店负责人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
《举措》第三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统一将执业药师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建立执业药师管理档案,以方便统一调配使用,并加强培训管理。在连锁门店履职的执业药师,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连锁企业总部任职文件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利用信息系统,对所属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时,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通过处方扫描、视频传输等方式向购药者提供远程安全用药咨询服务,实现执业药师与购药者有效沟通。
《举措》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乡镇(含)以下地区已有及新兼并的零售药店,或加入到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零售药店,允许其聘用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连锁总部严格培训后,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通过远程信息系统,承担(1名执业药师负责不超过5家门店)安全用药咨询服务。
省辖市城区、县(市)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应按法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积极发挥上述人员在药品零售企业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药品零售企业(含新开办)未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仅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安徽省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向上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