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标签管理规定
一、药品标签种类与标识的内容
1、药品标签的要求
内包装标签与外包装标签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2、药品标签的标识内容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
(1)药品内标签是指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的标签。内包装标签可根据其尺寸的大小,应当尽可能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贮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晶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2)用于运输、储藏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3)原料药包装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二、同品种药品标签的规定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三、药品标签上药品有效期的规定
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各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如果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有效期确难以标注为“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
编辑:厚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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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