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处罚信息(沪市监嘉处〔〕14000227号)显示,国药控股国大药房上海连锁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悉,年2月21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国药控股国大药房上海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仓场路店进行检查,查见该经营场所摆放宣传折页,其上含有“新年大促慢病管理瑞舒伐他汀钙片10mg*7T*4板零售价:盒元,非那雄胺片5mg*10T零售价:45.12盒80.2元”等文字内容。当事人涉嫌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该局依法于年2月22日立案调查。
沪市监嘉处〔〕14000227号显示,当事人于年1月14日至1月16日对所售药品开展促销活动。当事人散发的宣传折页上所标注的“瑞舒伐他汀钙片”、“奥美拉唑镁肠溶片”、“非那雄胺片”、“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II)”、“磷酸西格列汀片”、“氯沙坦钾片”、“阿托伐他汀钙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塞来昔布胶囊”、“格列美脲片”、“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丙戊酸钠缓释片(I)”、“骨化三醇胶丸”等药品均为处方药。当事人为了提高前述处方药的销量,发放的宣传折页标注处方药“零售价”“促销价”2种价格信息,通过同一处方药“零售价”与“促销价”进行价格比较,证明促销活动期间当事人销售的处方药价格优惠,对所售处方药进行推荐、证明。
据了解,当事人仅在其仓场路店和澄浏中路店2家门店进行发放宣传折页,其余门店均未发放此宣传折页。前述宣传折页载明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上海图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印制。案发后,当事人立即销毁此宣传折页,及时消除影响。
当事人发布处方药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依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