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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4 22:10:00

通讯员孙洪安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柜外公布-年度烟台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刹车泵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请求人就其“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的发明专利、“刹车泵”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请求人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理中查明,对其“刹车泵及其在装载机上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的争议区别特征中,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第1复位弹簧”和其他对应部件之间还存在连接关系,涉案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中并不存在与其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也不存在与其使用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第1控制阀”设置在出液腔内。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中同样不存在与其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涉案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对于“刹车泵”的外观设计专利争议区别特征中,涉案专利和涉案产品的俯视图均包括依次连接的调节螺栓、圆柱形腔体、带有两个圆形气孔的连接件、法兰、圆柱形腔体、半径显著缩小的圆柱形腔体、与制动腔连接的圆柱形罐体;仰视图还具有L形连接支架。且两者构成外观设计的各部分比例近似。这些相同点属于一般消费者容易注意到的地方,已经使产品产生了独特视觉效果,对于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会产生显著影响。而涉案产品的圆柱形腔体外壁上的微小呼吸口及连接呼吸口的胶管属于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观特征,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影响。涉案产品的其他不同之处都属于局部细微设计,这些区别点相对于较大比例相同的其他部位,这些不同点的比例明显较小,产品使用时也不容易看到,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产品的外观和涉案外观设计属于相同产品类别,整体视觉效果近似,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案例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SOUTHCORPBRANDSPTYLIMITED)认为被告烟台圣彼堡酒业有限公司、烟台瑞辰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将其诉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经过多年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涉案“Penfolds”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且原告在使用和宣传过程中均是将“奔富”与“Penfolds”同时列明,因此在相关公众中“奔富”与“Penfolds”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产品的名称及瓶帖上使用了“奔富华菲”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南社布兰兹公司的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故被诉侵权产品系侵犯南社布兰兹公司第号“奔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圣彼堡酒业公司委托瑞辰进出口公司光瓶进口,由瑞辰进出口公司按照圣彼堡酒业公司的委托进行贴标后销售。圣彼堡酒业公司实施了在进口的光瓶葡萄酒上加贴被诉侵权标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瑞辰进出口公司帮助圣彼堡酒业公司在光瓶葡萄酒上加贴被诉侵权标识,二者构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案例三:柳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图书作品案

年7月6日,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开发区某商场内的步步高柜台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课堂笔记》一至六年级语文上册6个品种图书,总数为本,系当事人通过网站聊城市东昌府区阳光麦粒书店购买,用于促销活动中免费附赠给顾客。经现场查验,该6种图书虽然删除了版权页部分,并对正文内容进行了注释,但总体上看与同年级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课堂笔记》内容基本一致,涉嫌为侵权图书。执法人员就涉嫌侵权图书的来源渠道、种类数量以及发行情况等问题对当事人柳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就相关问题就行了回答,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烟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警告、没收侵权图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山东拜尔森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艾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泽公司)、邹某某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拜尔森公司自年起作为供应商为滨州医学院供应实验教学耗材及仪器设备。被告邹某某自年起担任拜尔森公司销售经理职务,全权负责销售人员管理、公司客户维护、产品销售、标书制作等公司经营事务。被告艾泽公司于年由邹某某个人单独出资设立,经营范围与拜尔森公司高度重合,被告邹某某在拜尔森公司工作期间,同时担任艾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年滨州医学院在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滨州医学院实验教学耗材购置竞争性磋商公告,拜尔森公司作为供应商依惯例参加本次采购,并指令邹某某作为拜尔森公司的销售经理具体负责本次招投标活动。原告主张,邹某某作为拜尔森公司的销售经理,在未请示、告知拜尔森公司的情况下,私自违背公司指令,没有让拜尔森公司报名参加本次采购投标,反而转移交易机会,让其自己的艾泽公司投标了本次滨州医学院采购活动,没有履行为拜尔森公司利益服务的职责,更没有尽到保密的义务,利用其掌握的拜尔森公司的客户资料、购销渠道、内部保密信息等经营秘密,为自己的艾泽公司使用,谋求成交机会,并最终使得艾泽公司中标,侵害拜尔森公司的经营秘密,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其经营秘密为拜尔森公司与滨州医学院长期合作关系中所形成的报价策略、经营方案、货源购销渠道、货品价格、规格等招投标的相关内容,但对上信息仅是用概括性陈述的方式提出,并未提交具体证据证明上述秘密信息的存在及具体内容,以致无法对其主张的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审查。原告为证明其对主张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五)约定来证明,但合同内容仅约定了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邹某某应当向拜尔森公司承担返还相关物品、技术资料等义务,并未体现拜尔森公司对其主张的上述信息采取了何种保密措施及对邹某某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拜尔森公司在本案主张的上述信息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法定要件而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驳回的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注册商标案

烟台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接群众举报,某酒水经销商涉嫌销售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接到线索后,烟台市公安局高度重视,抽调芝罘公安分局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积极推进线索研判和案件侦办工作,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查扣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4千余箱,涉案价值余万元。经查,年8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等人购进葡萄酒汁及酒箱、酒标等包材后,非法生产假冒知名品牌葡萄酒5万余箱,通过物流、网店、门店等方式对外销售。

案例六:门某某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制作销售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面塑合计12件,现场未提供出北京奥组委的授权许可,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面塑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授权或许可,制作、销售奥利匹克标志“冰墩墩”和“雪容融”面塑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规定的情形,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没收“冰墩墩”、“雪容融”面塑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因温特奥股份公司(INVENTIOAG)、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烟台市迅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将其诉至市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系“未经授权擅自将原告‘迅达’的商标/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烟台迅达公司将“迅达”文字标识在与两原告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突出使用,因此对两原告关于烟台迅达公司侵犯其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经过长期宣传和实际使用,涉案“迅达”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迅达中国公司持续使用“迅达”商标及其企业名称进行经营,“迅达”商标的知名度亦可辐射到其企业字号,从而使“迅达”字号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因此,“迅达”字号可以作为迅达中国公司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烟台迅达公司最初注册使用“迅达”字号是因为其成立后即将与迅达中国公司按约建立特许经销商关系,其将“迅达”登记为企业字号是为了反映出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与迅达中国公司有关,具有合理事由。而自年12月31日迅达中国公司与烟台迅达公司终止了授权经销关系后,烟台迅达公司对“迅达”字号的使用不再具有合理事由,尤其在迅达中国公司已经向其发函明确要求变更企业名称及烟台迅达公司已经改营其他品牌电梯产品的情况下,烟台迅达公司仍继续使用含有“迅达”字号的企业名称,在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和继续利用“迅达”商标/字号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易造成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经营的产品和服务仍与迅达中国公司存在特定关联甚至迅达中国公司同时经营其他品牌电梯产品,符合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八: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牟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中,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签订万只一次性PVC手套的出口订单合同后,为顺利完成该订单,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欲通过深圳Q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万只的PVC手套,但深圳Q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全部完成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采购数量。为了完成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法国某公司的订单合同,青岛Y医疗器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深圳Q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指使出纳于某某联系L创想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私自印制Q公司(Q公司的品牌为注册商标)一次性PVC手套包装盒个、货值为元,孟某某将该批包装盒以元的价格委托给B印刷公司经理姚某某印制。孟某某、姚某某明知未取得Q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私自印制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个,于某某安排货拉拉货车将其中个包装盒从青岛运送到牟平陈某某处,后被查获,另外个在姚某某处查获。

案例九:经营假种子案

接到投诉后,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星镇孙明农资服务站经营的“美德”玉米种子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抽样,函查后确认该种子为德州市德农种子有限公司生产。该样品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检验后,检验结论为依据《玉米品种鉴定技术规程SSR标记法》(NY/-)判定“美德”和对照样品“丹玉”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招远市张星镇孙明农资服务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抗精神分裂症新药瑞欣妥海外维权胜诉案

山东绿叶制药有限公司精神分裂症新药瑞欣妥(注射用利培酮微球(Ⅱ))于年1月12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市批准。与此同时,瑞欣妥的全球注册申报工作也在同步开展,目前已在美国进入新药上市申请阶段,并在欧洲开展临床试验。通过采用创新的微球技术,瑞欣妥相对于同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临床治疗优势,于年申请了涉及微球制剂处方的PCT专利申请,并在中美欧日等多个国家获得授权。其欧洲专利于年9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EPB1,名称为“RisperidoneSustainedReleaseMicrosphereComposition”。年06月20日,位于卢森堡的一家知识产权律所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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