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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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13 23:45:00

在日常监管中,我们会看到一些药店在节假日或周年庆搞有奖促销活动,对该行为的执法监督检查,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查找其行为是否违法违规。

第一:促销活动是否合规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不同于其他普通商品。根据现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即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违反该规定的依据该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直接或者变相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予以处理。

买药品赠药品一般指的是买A药品赠送B药品,买商品赠药品一般指的是买A商品赠送B药品,赠送的药品包含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包含乙类非处方药,意思就是可以赠送乙类非处方药。但是对“买第2盒打5折,买1盒加0.01元得第2盒。买2盒立减20元”等情形的没有明确规定,其实这种行为也是变相诱导消费者过度购药,造成用药浪费,甚至会引起不合理用药,应予以规范。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规定。

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现行有效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上述两个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罚则。

第二:有奖销售活动是否合规

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药店在搞有奖促销时,对奖项信息不明,如没有公布奖项种类,奖金金额或奖品价格、奖品数量或中奖概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理。

如果药店在搞有奖促销时,在现场开奖的,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没有及时公示的,可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处理。

如果药店在搞有奖促销时,设定的最高奖超过5万元,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理。

第三:是否虚标价格

有些药店在促销时,使用了“特价”“大减价”“跳楼价”等宣传语来吸引消费者眼球,如“原价元,跳楼价30元”。实际之前销售价格为35元。

年11月7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已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里关于“原价”(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的规定也相应的废止,但可以作为概念参考。

根据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故如果药店在促销时,对“原价”价格是虚假的,属于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可以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理。(林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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