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医药报
□周汉青骆翔
灭菌作为中药生产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步骤,直接影响中药制剂的质量安全。在中药灭菌工艺中,相对于干热灭菌法和湿热灭菌法,辐照灭菌无须打开包装即可直接照射,操作简便、效率高速度快、成本低廉,因此很多药品生产企业采用辐照方式对中药进行灭菌。
笔者在中药监管实际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对辐照灭菌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比如,缺少对不同中药成分辐照灭菌剂量的研究,缺少辐照灭菌前后中药化学成分对比性研究,存在随意变更新增辐照灭菌工艺和加大辐照剂量等问题,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本文简要梳理中药辐照灭菌的合规要求以及相应的检查要点,供大家参考。
严守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明确指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法律条款已明确持有人是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的主体,这就要求持有人要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对企业开展中药辐照灭菌工艺剂量、辐照残留和辐照前后对比性研究等方面的数据,进行认真研究和总结,将中药辐照灭菌情况真实准确地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持有人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掌握技术标准
目前,企业开展中药辐照灭菌遵循的法规有两个。一个是年原卫生部出台的《60Co辐照中药灭菌剂量标准》(以下简称《辐照标准》),规定允许辐照灭菌的药材有种,其中允许低剂量3kGy(辐射能力吸收剂量单位)辐照的药材品种有5个,中成药品种70个,不允许辐照的药材品种有2个(含龙胆苦苷的药材如秦艽、龙胆及其制品)。辐照灭菌的最大吸收剂量规定为:散剂、片剂≤3kGy,丸剂≤5kGy,中药原料粉≤6kGy。另一个是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药辐照灭菌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明确中药最大总体平均辐照剂量原则上不超过10kGy;紫菀、锦灯笼、乳香、天竺黄、补骨脂等药材、饮片、药粉,以及含有前述一种以上或多种原料的中药半成品原粉建议辐照剂量不超过3kGy;龙胆、秦艽药材、饮片、药粉及含有龙胆、秦艽的半成品原粉不得辐照。上述两个技术文件,持有人有责任有义务组织质量和生产相关人员进行学习掌握。
核准生产工艺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注册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持有人要严格审核生产工艺,对注册工艺中未明确进行辐照灭菌的,辐照灭菌就不能纳入中药的生产过程,确保中药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注册工艺的要求。
进行变更研究
持有人必须准确理解《原则》中“凡灭菌工艺未被明确批准为辐照灭菌的已上市中药,若要采用辐照灭菌,应按《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的相应要求进行研究”这一条款,不能把未经注册批准的辐照灭菌工艺纳入中药灭菌生产工序;如果要进行中药辐照灭菌,必须严格按照《原则》的要求,进行灭菌方法研究,按照中等变更要求,提供中药辐照灭菌研究验证资料进行变更。
强化辐照研究
中药生产各环节紧密关联,处方、生产工艺、场地、质量标准等某一方面的变化,尤其是中药辐照灭菌工艺变更,都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带来全面影响。
中药采用辐照灭菌应以不影响原料或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稳定性为原则。持有人需要通过全面的研究工作考察和评估辐照灭菌对中药安全性、有效性及稳定性的影响。要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