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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贩卖处方止咳糖浆获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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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糖浆你了解吗

处方药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咳嗽糖浆”,是一种处方药,由于此药所含磷酸可待因,过度服用极易成瘾,被列入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

案情回顾

年以来,被告人宋某和马某某在网上了解到南方城市很多人将“止咳糖浆”当作摇头水喝,贩卖该药品可以谋取暴利,便商议贩卖“止咳糖浆”。二被告人到周口寻找进货渠道,冒充某制药厂销售人员到周口、漯河等地的医药公司进行对接洽谈,由医药公司大批购进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后从周口所辖县、市区积极寻找并利用有资质的诊所从药店套购,再高价从诊所回购,最终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销售到外地,非法谋取暴利,造成多人滥用复方可待因糖浆成瘾。近日,这一销售团伙的七名被告人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和马某某二人违反国家*品管理规定,明知*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罪,二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及的医药销售人员江某某、徐某某,医药代表及诊所的违法经营者付某某、王某某等四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九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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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李静周口中院刑二庭员额法官

*品犯罪,由于严重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被告人宋某和马某某明知含有可待因成分的药品系国家管控的二类精神药品,具有成瘾性,却违反国家*品管理规定,大量贩卖该类药品用于他人吸食或贩卖,将药品流入市场、危害社会,从中谋取暴利,其行为构成贩卖*品罪。医药工作者、诊所从业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将所购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非用于医疗目的,而是转卖给他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明知他人将药品作为*品贩卖,而仍然向他人提供,还可能成为贩卖*品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

为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官温馨提示:

1.随着国家*品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将目光从传统*品瞄向了更具有隐蔽性的含有可待因等成分的药品,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贩卖药品不是用来治病而是用来供他人吸食或贩卖,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作为医药工作者应提高法律和职业道德修养,尤其对于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更要提高敏感性,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家规定审核销售,确保所售药品用于医疗目的。如图一时之利,终将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3.有群众担心医生开的药本身就是“*品”,是不是就不能吃了?的确,列入管制药品目录的物质,可称为*品,也可称为药品,这时就要区分使用的场合的目的。如是为了治病,经过医生所开,只要遵从医嘱,不私自滥用,便不会产生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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