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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店将暂停销售处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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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济南市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不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药店将被暂停销售处方药。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规范配备执业药师的同时,应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不再限定为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征求意见稿》提出,支持远程审方等“互联网+”技术应用: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连锁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将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行*审批服务部门要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依职责做好执业药师注册的合规审查。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销售处方药等行*处理措施,对于有医保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医保部门。

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黑名单”;“挂证”执业药师信息上报省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济南市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

执业药师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药品管理法》《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局函〔〕号)要求,结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现制定我市落实有关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意见如下。

一、严格执业药师配备*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规范配备执业药师的同时,应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不再限定为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支持远程审方等“互联网+”技术应用,为公众提供优质药学服务

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连锁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连锁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按照《山东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管理办法》要求,在农村等偏远地区(附件1)的连锁门店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

2.能够通过符合《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指导原则》要求的集团内部或第三方提供的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开展远程审核处方;开展远程审核处方服务的连锁门店,在销售处方药实施远程审方时,应开启远程视频互动系统,由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执业药师对购药人进行用药指导。

3.连锁总部配送药品时开具的随货同行单要实行电子化且在连锁门店的计算机中留存5年,以取代纸质的随货同行单。

4.连锁门店在收到总部配送的药品后,要有电子回执信息,以告知收货情况,实现药品的可追溯。

5.连锁门店在一年内无违法记录,无未处理完毕的行*处罚。

连锁门店配备使用药学技术人员,由总部统一填写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说明书(附件2),提交到市市场监管局,向行*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变更事项。连锁门店要同远程审核处方服务平台加强联系,共同解决药事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连锁总部要加强对连锁门店药学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行*审批服务部门要对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依职责做好执业药师注册的合规审查。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销售处方药等行*处理措施,对于有医保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医保部门。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黑名单”;“挂证”执业药师信息上报省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四、加大*策宣传力度,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各单位要通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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