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
的通知
晋医保发〔〕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的通知》(医保发〔〕53号),现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年3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以下简称国家目录)。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执行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晋医保发〔〕65号)中《原山西省药品目录中暂予保留的药品》(种)全部调整出我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山西省中药饮片部分》中部分品种的名称进行合并、规范,规范后共种,与国家目录中的中药饮片一并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暂按原目录执行。
二、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区分甲乙类。中药饮片按甲类药品管理。
三、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执行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晋医保发〔〕65号)从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的通知》
2.山西省中药饮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2月4日
山西人力资源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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