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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文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延长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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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辽宁省药监局发布《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延长至年底

《通告》明确,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年1月1日起延长至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适用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药师应同时符合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的辽宁省从业药师确认登记名单内人员;

2.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3.现仍在原单位从业或按要求变更登记;

4.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规定连续参加继续教育;

5.相关素质、能力、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6.无严重违反从业规定行为。

从业药师在从业过程中应符合

1.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且不得跨省登记。

2.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3.严格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将被取消资格。

4.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管理部门注销从业登记。

辽宁药监局强调,使用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药师的管理。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从业药师管理档案,加强对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使用和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从业行为的,注销其从业登记。

国家药监局明确可设置过渡期

今年11月,国家药监局印发《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目前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为规范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国家药监局明确了几大要求与内容。

《通知》指出,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年。

国家药监局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行*区域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实际情况,结合经营品种、经营规模、地域差异以及药品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过渡*策和实施方案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过渡期内,各市县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加强对行*区域内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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