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白癜风患者直面异样眼光 http://pf.39.net/bdfyy/jdsb/180423/6185648.html<
药品宣传有新规定,这些敏感词不应再出现。
01
全国药店,“药品营销用语”将严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通知》中规定,广告与宣传中不得含有与用药安全相关的“断言性”内容,不得含有“指向性极强”的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类的保证性内容。相关重点要求如下:
1.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5.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6.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7.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
8.任何形式的药品营销宣传均应当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平台等开办的健康养生类节目以及音视频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推销药品。
《通知》还提到,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落实涉及药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重点遏制医疗机构开“大处方”,遏制零售药店违规推销药品。通过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02
药店禁止赠送: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
《通知》明确,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加强对药师和药店销售人员的管理,非药品零售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药品网络销售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需要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