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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省,对连锁企业执业药师实行统一注册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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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安徽省药监局出台了《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具体举措》(以下简称《举措》),并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提出了6条举措。

目的为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规范、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整体水平,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可及、便捷。

举措中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01

执业药师方面

·连锁门店负责人可以不是执业药师

举措中明确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所属门店药品经营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再要求连锁企业门店负责人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

也就是说之前要求的连锁企业门店负责人必须由执业药师担任的条例不再强制性实施,这意味着连锁门店负责人可以不再是执业药师。

·连锁门店执业药师统一注册管理

举措中第三条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统一将执业药师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建立执业药师管理档案,以方便统一调配使用,并加强培训管理。

并要求在连锁门店履职的执业药师,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与连锁企业总部任职文件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执业药师施行统一管理,可从源头拒绝远程挂证等违法行为,这也看出监管部门力度之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用药服务

举措中允许连锁企业在乡镇(含)以下地区已有及新兼并的零售药店聘用药师及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连锁总部严格培训后,由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通过远程信息系统,承担(1名执业药师负责不超过5家门店)安全用药咨询服务。

药品零售企业(含新开办)未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仅可以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这样可以极大的保障群众的用药安全,保障药物的合理、合法利用。

02

药品零售方面

·支持药品多方式经营

举措中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在不改变药品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可承接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药事服务功能,鼓励“药店+诊所”等新型零售方式,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为方便群众购药,药品零售企业可在注册地址范围内,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提供24小时便民服务,并鼓励在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下,其连锁门店可开展“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非处方药;另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之间还可按需调剂药品(冷藏药品和特殊管理药品除外),但应保证药品质量可溯源。

·支持慢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为公众提供健康知识、安全用药、合理用药咨询,还可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慢性病患者处方(病历),以后购买数量不超过原处方(病历)载明的用量同一药品,可不再要求出示处方,当购买的处方药品发生变化时,应当要求患者重新提供医疗机构医师处方。

有条件的可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减少医院就诊次数,多方式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

·支持电子化资料

药品经营企业应通过国家局确认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利用首营电子资料交换平台,开展首营资料电子化交换与管理,药品首营电子资料与纸质首营资料具有同等效力,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在许可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应予以认可。

并支持药品零售企业按国家要求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解决公众购买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无处方来源问题,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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