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布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10章86条并将于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对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落实与细化,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难点,为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了明确的要求及依据。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并执行相关要求,刘律师对《条例》的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希望能对行业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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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专家律师刘律师
这次新《条例》实行最严厉的处罚,从处罚企业落实“处罚到人”,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老板到员工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条例》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首次确认了食品安全要责任到人,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除了按照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还要“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同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也将有效促进企业合法合规、诚信自律,倒逼食品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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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专家律师刘律师
这些行为要严打啦!
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之外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婴幼儿配方食品;
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依据《食品安全法》条处罚:不足1万,5千-5万;1万以上,5倍-10倍罚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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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首次对食品物流运输储运以及会展行业提出监督管理
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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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餐饮服务业监督管理要求明确了对几类食品经营者以外主体的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条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依据《食品安全法》条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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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细化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有些配方食品地方标准没用啦!进口食品采购产品标准扩大到国家食品通用标准!
《条例》明确要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得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并应公开供公众查阅,有利于纠正部分企业滥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行为。
《条例》首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公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实施并公开提前实施情况。”这将大大方便了企业的标准执行及转换行为,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及处罚。
《条例》确定了通用标准在进口食品过程中的地位,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这将为更多境外食品进口提供依据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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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专家律师刘律师
新《条例》对“回收食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不再模糊。不包括,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条例》明确指出“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避免了相关地方法规、执法机构等对《国质检食监〔〕号》公告的过度解读,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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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对产品广告宣传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问题突出,社会反映强烈,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社会问题。《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要求的基础上,对食品企业的产品广告宣传行为进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对此,条例规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否则不得销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
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对添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物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以选择性添加物质命名。
等要求是对现行法规要求的有力补充,明确了企业行为准则,为纠正类似违法行为提供了处罚依据。并在罚则中对此类主观故意行为进行了更加明确及严格的要求,在处罚企业的同时,将违法企业的法人、相关负责人等纳入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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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规范了特殊食品的销售管理
《条例》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并要求“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此举将进一步加强经营企业的分区销售管理,有效避免了不良企业利用普通食品冒充特医食品、保健食品等行为,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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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对食品安全法罚则“情节严重情形”内容进行了细化说明
鉴于食品安全法中“法律责任”部分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挑战,《条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
并首次提出了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要求。
《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情节严重情形”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及量化,明确了“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等六类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情况,并要求“应当依法从重从严”进行罚款。
根据“责任到人”的要求,《条例》明确了对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等进行处罚的情形,加大了对“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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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细化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相关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随机监督抽查考核。考核指南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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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专家律师刘律师
新《条例》首次对进口商建立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提出要求!预防风险后果自担,倒闭企业学习,自力更生还是找第三方专家外包就看企业的认知能力啦!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以及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的有力补充与完善。《条例》出台将有利于食品安全法更好地落地实施,也将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执法行为。我们认为,合法合规才是食品安全的长久基石,只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法合规、诚信自律、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我们有法啦食安团队秉承用专业和技术驱动法律服务,促进食品安全,帮助食品企业成功作为使命,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驾护航!
卖货、卖货还是卖货!
经销商操着卖萝卜白菜的心,冒着销售被打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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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赔款押款,食企经营三座大山!
如何预防因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而遭遇的行政罚款、职业索赔、法院诉讼、渠道扣押货款呢,有躺枪的吗?
预防、预判、才能赢在维权!
食品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第一式:食品标签预审
食品标签预审的必要性:
预防职业打假人的职业索赔、投诉举报和行政处罚!
避免包装广告错误和产品下架召回等动一发而引全身的经济损失!
标签常见风险项:
1.配料(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添加剂)2.营养标签(营养成分含量及声称)3.食品名称4.图片及内容宣传广告语5.其它信息(企业信息、日期、警示语等)
有法啦食品律师几年来代理了上百个因标签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案例,积累了丰富的食品法规实战经验和标签审核案例,今天我们团队再次呼吁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切莫一时重销售而轻标签预审,把风险置之度外,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们在原来事后维权的服务上推出标签预审业务帮助更多的食品企业防患未然,预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