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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伸手,伸手必被捉兽医行业行政执法事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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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农业综合行*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是落实统一实行农业执法要求、明确农业综合行*执法职能的重要文件,年版《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

牧科传媒小编将兽医行业行*执法事项进行了汇总,详情如下:

一、事项名称: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不具备补检条件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二、事项名称: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行为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的。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三、事项名称: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等行为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元以下的罚款。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四、事项名称: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不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五、事项名称: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六、事项名称: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七、事项名称: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八、事项名称: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九、事项名称: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行为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三)发布动物疫情的。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事项名称: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一、事项名称:对动物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二、事项名称: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行为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三、事项名称: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三)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四、事项名称: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五、事项名称:对不符合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六、事项名称: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七、事项名称:对使用转让、伪造或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八、事项名称: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十九、事项名称: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二十、事项名称: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二十一、事项名称:对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等行为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三十五条: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

(三)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

(四)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二十二、事项名称:对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动物诊疗机构等行为的行*处罚

职权类型:行*处罚

实施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二十三、事项名称: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行*强制

职权类型:行*强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法定实施主体: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设区的市或县级

相关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业综合行*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34号)

《农业综合行*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年版)》

编辑:牧科传媒郭梦茹

审核:牧科传媒周盼伊、何杭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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