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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市场监管局制定意见,落实优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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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

1

是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具体行动;

2

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

3

是创新监管方式,转变执法理念的有益探索;

4

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二、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总体要求:

1

坚持依法监管

2

体现罚过相当

3

倡导诚实守信

三、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内涵:

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查处的一种制度。

四、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2

具备整改条件;

3

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4

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所列情形。

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60项)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

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可以只发布药品商品名称。

2

发布医疗器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中必须标明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3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4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兽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5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6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未载明审查批准文号,但已通过审查的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8

广告主违法发布广告,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9

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0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11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3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4

经省外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广告到本省发布的,发布前未到本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二十五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15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16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17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8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19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0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21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22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23

个体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4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公司未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6

公司未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7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元以下的罚款。

31

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2

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的标准的,由标准化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3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府标准化行*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4

制定标准不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企业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标准化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府标准化行*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5

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府标准化行*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36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第八条第二款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7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

3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9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0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2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3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4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45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46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47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危害后果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规范价格行*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48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对经营者首次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50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52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

54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三百元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无罚款:……(二)未悬挂登记证(备案卡)或者健康证明的;

55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56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57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

58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十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59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反相关规定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出台后,南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强化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重点领域监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既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向市场释放温情善意。

中共南皮县委宣传部

原标题:《南皮县市场监管局:制定《意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实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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