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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违法销售劣药遭药监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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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3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于7月3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老百姓大药房—女贞子)》(桂药监药流罚〔〕5号)显示,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经营的中药饮片女贞子经检验不合格。该公司为A股上市企业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老百姓”,.SH)全资子公司。

年9月7日至年11月9日,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分7次从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中药饮片女贞子(生产厂家: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批号:,规格:饮片)共kg,并配送到下属零售药店进行销售,其中购进价格为10.9元/公斤,销售价格为12.8元/kg.货值金额为元(×12.8)下发门店数量.kg。其中抽检1.5kg,门店实际销售.kg。召回返厂数量47.kg。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药品.kg。

根据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01749)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显示,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年10月11日在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抽检的中药饮片女贞子检验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根据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女贞子为劣药。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销售劣药女贞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广西药监局认为,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购进上述药品时,能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供货方资质及药品合法资格进行了审查并签定了药品质量保证协议;索取了供货方提供该批次药品的检验合格证明、购进票据等相关资质文件材料;执行了相关的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因使用上述批次药品而产生的相关不良反应的报告;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执法人员核查未有证据证明涉案的女贞子的不合格是由当事人造成。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对当事人销售劣药女贞子的行为予以没收销售的劣药和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总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74号)的规定,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销售上述批次女贞子的违法所得为.5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西药监局决定没收老百姓大药房广西公司违法所得.5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广西)有限公司成立于年6月20日,注册资本万人民币,刘道鑫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是国内有影响力的药品零售企业,系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百强冠军、中国服务业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湖南省百强企业。公司成立于年12月1日,注册资本2.92亿元,于年4月23日在上交所挂牌,谢子龙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事长,截至年3月31日,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08万股,持股比例34.61%。老百姓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实控人、大股东为谢子龙,持股比例67.00%。

经不完全统计,这是老百姓大药房年内第4次被罚。今年6月29日,宁夏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4起药品行政违法案件信息。4家药企因购进销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受到处罚。其中,银川老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销售的中药饮片盐补骨脂及购进销售的劣药砂仁检验不合格,被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收销售劣药盐补骨脂、砂仁违法所得.00元。

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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