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余宝珠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11项许可审批事项涉及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后,申请人只要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免予提交住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进一步精简许可提交材料,优化许可办理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实现便利准入、高效准营。
首批推行事项: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首次备案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核发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常规审批)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连锁总部承诺连续三年内没有违法记录开办直营店,发证前免于现场验收)
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零售)(专营乙类非处方药,告知承诺制)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零售)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零售)
具体实施形式:
法律法规对住所证明的形式未具体规定的,或虽有具体规定但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含告知承诺制“先证后查”)的许可事项,一律采取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模式。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设置过渡期限:
为便利群众,即日起至10月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之前的要求提交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也可以直接按新要求提交《生产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来源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朱嘉乐
校对
彭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