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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12月1日起,这些药品不得网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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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网售新规来了!

12月1日起

七类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进一步落实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压实药品网络销售平台责任,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类药品不得网售

管理办法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网售处方药实行实名制

管理办法明确,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

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的,应当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签订协议。

没处方不得展示处方药说明书等信息

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

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

第三方平台五种违法行为将被停止服务

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安全、药品信息展示、处方审核、处方药实名购买、药品配送、交易记录保存、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三方平台发现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停止展示药品相关信息:

1.不具备资质销售药品的;

2.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

3.超过药品经营许可范围销售药品的;

4.因违法行为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5.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原标题:《明确了!12月1日起,这些药品不得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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