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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经验开处方药,致1人输液后死亡,福建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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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福建福州女子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单独坐诊行医,她仅凭经验开具多种处方药给被害人邹某某输液。输液不久后,被害人邹某某便出现明显的身体不良反应继而昏迷。后诊所人员拨打到场救治,但被害人邹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这起案件起诉书。

基本案情:

年3月起,被告人*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到诊所上班。从年3月开始,*某某明知李某某仅学过一些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增加诊所营业额获取更多利益,允许李某某在其诊所内单独坐诊行医。

年10月27日14时许,被害人邹某某因病到诊所问诊,因*某某有事外出,李某某按照往常做法非法行医,仅凭经验开具多种处方药给被害人邹某某输液。输液不久后,被害人邹某某便出现明显的身体不良反应继而昏迷。后诊所人员拨打到场救治,但被害人邹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福建科鉴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符合因头孢噻肟钠过敏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被告人*某某、李某某已支付被害人邹某某家属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取得被害人邹某某家属谅解。

检察院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被告人*某某允许他人在诊所内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综合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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