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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只经营乙类非处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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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相关科室(局)/p>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策优化药店零售企业开设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监发〔〕41号)要求,为进一步精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环节,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简化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审批程序,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按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审批部门通过流程再造,将原审批流程“提出申请一材料审核一现场验收一审批一发证”简化调整为“提出申请一审核一发证”,在取消现场验收环节同时将审批时限压缩为当天办结。

二、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企业取得经营资质后一个月内,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组织一次远程视频核验,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监督企业履行告知承诺内容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经营活动。对不符合承诺要求的,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撤销其行*许可。

附件∶1.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许可)告知书

2.申请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许可)承诺书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8月13日

附件1

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许可)告知书

本行*审批机关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二条;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43号)。

二、法定条件

1.配备至少一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设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专区,且场所应相对独立。

3.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三、资料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申请书;

2.药学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或职称证;

3.设施设备目录;

4.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5.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6.申请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许可)承诺书。

办事流程:受理→审批→发证

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申请表格名称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申请书》,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行*许可网上辅导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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