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比较常见的错误,又出现了!
1.上海老百姓德仁大药房
经查明:当事人系药品零售企业,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号-1、-2号从事经营活动。
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药品待售货柜上查见有药品“福元”牌红霉素软膏(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现场查见货柜内温度为23℃。该药品包装盒上标称的贮藏条件为“密闭,在阴凉干燥处(不超过20℃)保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并主动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警告。
2.上海华氏西部大药房有限公司曹杨店
我局于年3月17日,对当事人未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强制措施。
经查明:年3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号的上海华氏西部大药房有限公司曹杨店进行检查时查见:
华氏曹杨店用于对外经营所设置的阴凉药品区温度计显示,该阴凉药品区当时实际温度为26℃。在阴凉药品区陈列并对外经营的药品“乳酸菌素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贮藏:密闭,在凉暗处(避光并不超过20℃)保存。
另查明:由于当事人阴凉药品区内控温空调未开启,且该区域敞开,导致阴凉药品区内温度高于放置于内的药品贮藏温度要求。
上述行为构成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所要求的规范,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
3.上海老百姓金雅大药房
经查明,年12月5日至年12月18日期间,当事人单位的执业药师分别在5日、6日、10日、12日、13日、17日未到岗的情况下,在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号2幢-2室的上海老百姓金雅大药房,由未取得执业药师资质的人员销售处方药。
当事人单位的执业药师未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出行*处罚如下:警告。
GSP办公室
可怜小编晚上写稿
明天能不能吃上早餐
就靠你们点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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