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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要抢手了年执业药师配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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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变化,年起施行的这些执业药师相关法规,你务必要了解清楚!这样你才明白执业药师抢手的原因。

自年1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正式执行。此前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按照通知,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策,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年。

近段时间,黑龙江、辽宁、福建、陕西等地相继发文,开始执行差异化配备*策。

12月30日,黑龙江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要求,使用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药师的管理。

对于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辽宁省药监局印发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强调,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福建省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下同)应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令第28号)第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北京市药监局印发的《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单位要严格落实GSP要求,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履行审方职责。执业药师不在岗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近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同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年执业药师新规进一步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相关新规从侧面反映出执业药师对于药店的不可或缺性,对于我们执业药师人员的社会地位的提升,也是一件好事!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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