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单体药店和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号)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各市、县行*审批部门在零售药店许可过程中要对执业药师配备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零售药店,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药店经营方式由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而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不予变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有门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开办门店申请,同一自然人所开办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可不受理其新申办零售药店申请。
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自治区药监局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仅是对零售药店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期*策安排,零售药店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来源:宁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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