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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保中心关于取消非处方药品信息备案事项的通知
津医保中心办发〔〕55号
机关各处室、各分中心:
根据我市*务服务事项“一制三化”改革工作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非处方(OTC)药品备案事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年11月15日起,各分中心停止受理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非处方药药品备案工作。
二、各分中心在11月14日完成已受理的非处方药品备案药品信息的初审,并按原工作流程向市中心报送备案资料和药品信息。市中心于11月20日前完成相关药品信息的复核工作。
三、请各分中心通知辖区内定点零售药店。
特此通知。
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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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