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产品不承担保障责任。
(二)深圳市医保范围外住院医疗保障责任给付约定:
1、被保险人已就诊但未进行深圳市医保结算的,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未经深圳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首诊或未按深圳市医疗保险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转院、未按规定申请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自行选择到市外进行治疗的,深圳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自费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70%;
3、以下费用本产品不承担保障责任:
(1)在医疗机构非普通住院部住院的医疗费用;
(2)因其他违规违法行为导致不予支付或减少支付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就医及住院过程中产生的与诊疗无关的费用;
释义: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指参保人发生的符合本市社会保险药品目录(含目录所列乙类药品和材料的个人先行自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二)特定药品费用保障责任给付的约定:
1、使用药品的药物处方必须在保险期间内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且被保险人疾病指征符合《鹏城保特定药品清单》的支付范围,属于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必备的药品、未产生耐药;
2、对处方药品,用法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中所列明用法用量;
3、开具处方时,专科医生属于与处方适应症治疗相关的临床科室,且每次处方药剂量不超过一个月,处方有效期的规定按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相关处方管理规定;
4、被保险人须根据约定进行特定药品费用理赔申请,并配合特定药品的援助用药申请;
5、本产品将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的药品处方进行审核,根据被保险人的处方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审核出现以下特殊问题,本产品将有权要求补充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药品处方审核的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提交的被保险人特定药品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或审核;②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检验方法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如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本产品不承担相关保险责任。
6、慈善援助用药相关约定:被保险人使用“鹏城保”特定药品的时长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未通过慈善基金会审核所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慈善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未领取慈善援助药品,视为被保险人自愿放弃“鹏城保”特定药品保障部分。
(三)既往症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保单生效日前,如经医生诊断已确诊5类既往症(详见《产品详情》释义),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医保范围外医疗费用,本产品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他符合保障责任范围的医疗费用仍可申请理赔。
5类既往症指投保前或等待期内已患有的以下疾病:
(1)恶性肿瘤
(2)肝肾疾病。①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肾功能衰竭;②肝功能不全:慢性肝功能不全、肝硬化、慢性肝功能衰竭。
(3)心脑血管及糖脂代谢疾病。①心脏类疾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心脏破裂、心脏卒中、慢性心功能不全、慢性心衰竭。②脑血管疾病:脑栓塞、脑梗塞、脑出血、脑卒中;③高血压:高血压Ⅲ级;④糖尿病:Ⅰ型糖尿病、Ⅱ型糖尿病、糖尿病伴并发症。
(4)肺部疾病:①慢性阻塞性肺病②慢性呼吸衰竭。
(5)其他类疾病:①系统性红斑狼疮;②再生障碍性贫血;③溃疡性结肠炎;④重大器官移植;⑤植物人状态;⑥HIV感染。
2、特定药品费用既往症约定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鹏城保”前如经医生诊断已确诊《鹏城保特定药品清单》中药品适应的疾病种类,并因此导致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特定药品费用,此项责任不予赔付。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D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D款)》约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详见条款):
2.2.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6)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被保险人接受美容手术、矫形手术、变性手术或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形手术;
(10)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等待期前罹患保险合同约定的及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疾病或情形;
(11)被保险人接受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
(12)工伤、医疗事故;
2.2.2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制度以外,其他当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3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2.4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者在等待期内发病但在等待期后因之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退还该被保险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但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的不在此列。
2.2.5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