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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患者外购药,医生被停职卫健委再发4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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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趣学术

2月22日,广东省卫健委再下四条严令:一是规范医疗机构药房管理,明确坚持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二是从严管理医疗机构外购药物,要求医疗机构要明确外购药物范围,坚持患者知情同意原则,不得违规指引患者去指定药店自购药物等;三是持续加强医疗机构行风整治,对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等违反“九项准则”行为的追责力度;四是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优化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广东卫健委还同步公布了各地市投诉接受举报电话和网址,并表态将继续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就在前几天,医院医生要求患者到指定药店买药,虽然广东卫健委并未查医生和药店的利益关系,但涉事医生仍然被暂停医师职业资格。

广东对此类问题严查并非始自今日。去年12月,广东卫健委有关负责人在“广东民声热线”栏目,就曝出消息称将就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开展专题调研暗访,一经发现仍有医疗机构存在违规指定零售药店购药、牟取不正当利益、加重患者负担等情况,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主任朱宏表示:“我们将重点严肃查处与院外药店有经济往来的医生和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医生可以指引患者到院外药店购买药物,但是不能指定具体哪一家药店,如若违反规定就要被严肃查处。”

广东:医院设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

此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广东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还表示,为进一步巩固成果,广东省卫健委向全省医疗机构印发《医疗机构外购药品管理指导意见》,强调不得指定外购药店。

实际上,早在去年11月,广东卫健委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外购药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院外购药进行规范。通知强调,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外购药物管理,建立外购药品使用目录,医师不得开具不在目录内药品的外购处方。

对于能够进行院外处方的医生也要明确能开具外购处方的医师资质,外购处方要在医疗机构按照院内处方进行留存管理。医疗机构要将外购处方纳入处方审核、点评监管范围,定期通报外购处方涉及的药品通用名、剂型、品规、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点评等结果。

通知列出了医生可以开具院外处方的几种情况,包括:

1)医院在开展新技术、临床急(抢)救、特殊临床治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医疗机构需使用的,而本机构现有用药供应目录药品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

2)集中采购成交品种中无替代的未成交药品且无法通过临购采购的药品,可按程序由医师开具外购处方或使用患者自备药物。

但是,通知非常明确指出,上述情况虽然允许院外购药,但不得外购本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已有同类或相类似作用的能正常采购供应的品种、中成药和辅助性药物等临床非紧急、非必需的药物。

此外,通知还要求院外处方不得指定购药地点。对确需外购的药物,医师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开具外购处方前应经患者或其授权人同意并在病历中予以记录。医师在告知时,不得指定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与医疗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自费药房、自办药店、便民药店等)或其他医疗机构。

通知还对院外处方的药品开了一个临时采购的通道。医院要及时优化其基本用药目录,做到品种齐全,比例恰当;完善药品临时采购制度,对因临床治疗必需无替代、而本机构现有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药物,尤其急(抢)救、特殊疾病救治药品,要及时启动临购程序,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不准指定药店,已经纳入新九不准

实际上,广东省严查院外处方并非是孤例。去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这被业内简称新九不准,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除了广东省外,黑龙省也下了相关文件,严管院外处方。和广东不同,黑龙江主要是从门诊、住院和药房三个层面对院外处方做了要求。

对于门诊,黑龙江省要求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只允许开具药品通用名处方,医院药房取药或去药店购药。严禁采取纸条或便条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药品,也不得指定患者到具体药店购药。医师开具本院药房没有的药品时,医院未配备该药医院药房疗效相近药品的原因。这意味着医生不仅不能指定药店,还必须要注明原因,这将大大降低医生做院外处方的动力。

除慢病用药外,医生不得要求住院患者自行购药。黑龙省规定,如确因治疗需要,医师认为必须使用,医院配备药品无法替代等特殊情况,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医院启动临时釆购程序为患者购买所需药品在院内使用,不得要求患者自行院外采购,患者原长期使用的用于慢性疾病治疗的药品除外。

在加强医生处方管理同时,黑医院药房的管理,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

此外,黑龙江还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住院病房和院内药房(局)等位置设置显著提示(严禁医务人员违规指定患者院外购买药品、严禁医务人员开具商品名药品),要通过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等形式,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

同时黑龙江省表态,将继续加大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群众举报的相关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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