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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新规今起实施东北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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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野制图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尚志文)8月31日,记者获悉,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新版《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最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沈阳市实际,经现场调研、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政务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环节制定。9月1日起,全市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变更均适用此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零售药店分类、机构与人员、设施与设备、陈列与储存、制度与管理等进行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实施后将进一步推动全市零售药店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对零售药店的准入、服务、监管以及业态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9月1日新版实施细则实施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紧盯实施效果,加强新版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和效果评估,深入了解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健康发展。同时严格监督检查,落实网格化监管责任,强化风险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百姓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新闻延展

准入

方面

将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的房产属性由“自有或租用的具有合法证明”调整为“自有或租用的商用建筑”,设置两年过渡期,逐步取消在民宅等非商业规划用途房产中开设零售药店。统一城乡准入标准,取消对县以上、县以下药店的划定标准,调整为全市零售药店执行统一准入标准。

服务

方面

实施“一业一证”审批。真正落实简政放权政策,将药品零售企业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等多个需单独办理的许可、备案事项,调整为一次申请、一同核查、一并审批的“一业一证”审批模式,降低药品零售企业准营的制度成本。

监管

方面

实行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监管。将零售药店按经营药品种类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三类药店。按照药品经营范围执行不同的营业面积、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监管标准,并在日常监管中按照风险等级实现靶向监管,使百姓的购药更加放心。

支持企业

发展方面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规定实行统一企业标志、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计算机系统、统一人员培训、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标准的药品连锁企业门店,根据经营药品储存实际需求可适当降低营业面积。允许药品连锁门店在经营地址设立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满足百姓24小时购药需求。(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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